尊敬的患者(代办人、监护人):
第二类精神药品属于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,具备镇静、催眠、抗焦虑等治疗作用,但同时存在成瘾、药物依赖风险。根据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》(国卫医政发〔2026〕21号,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)、《处方管理办法》等规定,为保障您用药安全,防范药品流入非法渠道,现将我院第二类精神药品开具、取药、使用相关规定告知如下,请您在取药前仔细阅读,如有疑问请随时向医师或药师提出。
依据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》第二条,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包括药用类麻醉药品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,本次新规首次将第二类精神药品明确纳入该规定统一管理。

具体品种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部、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并公布的现行《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》为准。该类药品主要用于镇静、催眠、抗焦虑、抗惊厥(癫痫)及部分中枢兴奋治疗。
一、就诊与实名核验要求
1. 首诊必须本人面诊,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,完成人证核验,方可评估开具处方;互联网诊疗不得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。
2. 复诊行动不便患者,可由直系亲属代办取药;代办时必须携带患者身份证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,药房需核验发药。
3. 未成年人:必须由法定监护人陪同就诊,监护人到场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,方可开具药品,不得向未成年人售用二类精神药品。
4. 就诊时请如实告知病史、既往用药史、药物滥用史,隐瞒病史造成用药风险由本人承担。
二、处方开具相关规定
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《处方管理办法》等规定执行;出院带药的品种和数量,按单次门诊处方量管理。
需要特别说明的是:单张处方用量一律不得突破上表上限;因慢性病或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,必须由医师在病历中注明理由,否则属于违规开方。
为未成年人开具麻精药品处方,应当取得其监护人书面知情同意。(第二十七条)
药品仅限本次就诊患者本人疾病治疗使用,严禁套开、重复多处医疗机构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。
三、患者(代办人、监护人)知情同意事项
依据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》第六十九条,签署《知情同意书》前,患者或其代办人、监护人应当已获知以下全部事项。


四、用药安全须知
1. 严格遵医嘱服用,严禁自行加量、减量、延长疗程、随意停药;不可与酒精、其他镇静类药物同服,防止呼吸抑制、嗜睡、跌倒等严重不良反应。
2. 服药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、操作精密仪器、高空作业。
3. 妥善保管药品,放置于儿童无法接触的地方;严禁转赠、转让、出售给他人,私自贩卖、流转管制精神药品涉嫌毒品相关违法犯罪,需承担刑事责任。
4. 药品过期、剩余未用完药品,禁止随意丢弃,请交回我院药房统一回收处置,不得自行倾倒。
5. 按医嘱定期复诊评估疗效与依赖风险,医师根据病情调整方案;如出现药物依赖、严重不良反应,请立即停药并来院就诊。
第二类精神药品不是可以随意服用的普通安眠药。请严格按照医师告知的剂量和疗程使用,不要因他人用药经验而自行调整。
五、法律后果告知
麻精药品的管制属性决定了违规行为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,请务必知悉。
温馨提示
1.就诊请备好身份证件,证件不全无法开药。
2.规范管理特殊药品,是国家法规要求,也是保障您用药安全。
3.合理用药控制病情,滥用会造成药物依赖、损伤神经系统。
感谢您的理解、支持与配合!